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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靠施工如何追讨欠付工程款
来源:胡长桥律师
发布时间:2022-01-08
浏览量:1184

挂靠施工如何追讨欠付工程款

一、案情简介

西安浐灞欧亚大桥由某集团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建,该集团公司将水秀工程专业分包给深圳某公司。2019年初,深圳某公司将该水秀工程的劳务扩大分包给了李某,李某为了开具发票方便,借用西安某公司的资质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合同。李某完成施工后,深圳某公司以某集团公司未付款为由迟延付款至今。

2021年4月,李某委托律师,将深圳某公司、西安某公司、某集团公司起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,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,某集团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深圳某公司抗辩称,并未与李某签订合同,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,李某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欠款。涉案工程未验收,付款条件未成就。

某集团公司抗辩称,李某并非实际施工人,其只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合同,李某与其无关。

西安某公司表示,自己与李某之间确实是挂靠关系,涉案工程的施工和材料购买由李某实施。

    2021年10月,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判决深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欠款7896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。

二、律师点评

本案在办理过程中,存在以下几个难点:

1、诉讼主体问题

由于李某承接的是劳务扩大施工,除了劳务施工外还包含一部分材料采购,两类发票税点不一样。因此李某借用西安某公司的资质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有两份,一份是劳务施工合同,另一份是建材买卖合同。常规的起诉方式,依照合同相对性,一个案子只处理一个法律关系,那就应该是以西安某公司为原告,根据两份合同,分别起诉深圳某公司,提起两起民事诉讼。但是这样会造成原告沉重的诉累,更严重的是,如此起诉掩盖了李某才是实际施工人的真相,为李某取得工程款埋下了隐患。

通过律师与李某多次沟通,取得西安某公司的同意后,最终决定以李某为原告,直接起诉深圳某公司和某集团公司,同时将西安某公司列为第三人,这样就可以将两个案子合并为一个案子,并且李某还能成为原告,直接主张属于自己的权利,能够更好的还原事实真相。

2、未验收≠不付款

本案中,由于李某只是水秀工程的施工人,对整个西安浐灞欧亚大桥工程是否验收并不知情,当深圳某公司以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时,确实给李某维权造成较大阻碍。

但是,律师通过梳理整个案件事实,查阅相关资料后,发现有以下几点较为蹊跷:1、涉案工程施工周期只有一个月,完工至今已有两年半左右的时间;2、完工时间较长的情况下,如果存在工程款拖欠,深圳某公司正常就应该起诉某集团公司,但事实上并没有查到该诉讼案件;3、律师实地勘查过西安浐灞欧亚大桥的现况,正常通车,夜晚水秀一切正常。于是律师通过深圳某公司的新浪博客,发现了本案关键证据。

原来,深圳某公司虽然不认可工程已经验收并实际交付,但在其新浪账户2019年2月的一篇博客文章中,明确表示完成了西安浐灞欧亚大桥水秀工程施工,文章中附带了水秀表演的视频以及施工现场的照片,照片中的施工班组正是李某等人。

律师将该组证据提交法院后,对认定付款条件成就起到了关键作用。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,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,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。

3、总包方某集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

根据最高院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况下,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,直接向发包人、转包人、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欠款。在本案中,李某属于挂靠类型的实际施工人,理论上有权起诉作为总包方的某集团公司,为了查明事实,因此将某集团公司也引入了诉讼。

但是最终法院认为,突破合同相对性并非无底线,只有作为转包人、违法分包人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,而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则无此权利。虽然该项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,但并非对案件毫无作用,在庭审中通过总包方的陈述,可以更加准确的查明事实。

三、律师建议

1、对于选择挂靠这种方式的实际施工人来说,在选择被挂靠人的时候一定要慎重,确保纠纷发生后被挂靠人能够积极配合维权,避免腹背受敌;

2、拟定书面的挂靠协议,保管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原件;

3、施工过程中,留存好施工痕迹的证据,劳务费发放情况或图纸改动、或会议纪要等,防止在结算中进行恶意扣款;

4、一定要办理结算,结算单最好能够加盖公司或者项目部印章,要求现场负责人签字,对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一定要求进行银行转账,并且最好是公司账号转出;

5、办理结算后,定期催要欠款最好以发短信、发微信等形式留下痕迹,打电话可以录音留存,注意诉讼时效,对于长期拒绝还款的情况,要及时起诉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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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胡长桥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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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101*********1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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