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
本案的原告是陕西XX公司,在咸阳市礼泉县与礼泉县亮凤楼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,由合作社负责流转土地,XX公司负责投资和引进中药材种子及种植技术,在礼泉县流转了300亩土地准备用于中药材种植,该项目是当地的扶贫项目。XX公司通过朋友介绍,认识了亳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,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合同,合同约定如果亳州某公司提供的种子出苗率未达80%,由亳州某公司无偿补苗。随后,李X指派技术人员王X来到礼泉县XX地实地考察,最终确定种植品种为白X。品种确定后,亳州某公司向XX公司邮寄了白X种子,指派技术人员王X对种植过程进行了全程技术指导,XX公司动员当地农民进行了种植活动,最终300亩种植基地白X几乎未发苗,XX公司对种植基地的现状进行了公证。XX公司在要求李X补苗未果后,找到了胡XX寻求法律帮助。
代理难点:
1、白X种子未留存,无法鉴定种子质量。
2、种子物流信息丢失,无法证明种子来路。
3、技术人员王X无法联系,没有身份信息和委托书,亳州某公司方面可能不承认王X身份。
4、收取种子款的是法定代表人李X的个人银行账户,亳州某公司可能会否认XX公司支付种子款的事实。
5、XX公司未进行出苗率损失鉴定,赔偿金额无法确定。
6、白X出苗率无法确定,补苗条件是否成就。
7、白X未出苗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,究竟是种子原因、天气原因还是种植技术原因无法确定。
诉讼策略:
1、在本案中战略性的回避白X种子的产品质量问题,避免本案变为产品质量纠纷。
2、坚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“是否补苗”的问题,是一个关于合同违约的案件。
3、尽全力收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,证明我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。
4、根据现有证据,证明亳州某公司在出苗率未达到约定标准时,拒绝补苗,已经构成违约,应该承担违约责任。
案件结果:
一审以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种子不合格是出苗率低的唯一因素”为由,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,参见(2019)皖1602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。
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最终改判亳州某公司支付XX公司赔偿款36万元,参见(2020)皖16民终1303号民事判决书。
律师建议:
1、针对类似中药材种植项目,对于种植的种子一定要留存一部分,最好在收到种子后就要求提供能够证明种子质量合格的资料。
2、在发生种植作物出苗率显著较低后,要尽快联系农业局和种子站,对原因进行专业鉴定,查明原因。
3、进入诉讼程序后,进行出苗率损失鉴定,有助于确定赔偿数额。
4、发生纠纷后,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处理,相信专业的力量。